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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5-10 11:09 打印

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在津各中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2年4月1日

(联系人:闫佳铭    联系电话:23112762)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强化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推动“诚信天津”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以支持银行等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方式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破解融资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三、强化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一)筑牢信用信息共享基础。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征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等系统,完善融资服务体系。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为省级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统筹全市各类融资服务平台,横向联通有关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和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做好衔接。(市诚信办牵头,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整合各类主体基本信息、司法判决及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奖励、政策支持、合同履约、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纳税、社保、医保和公积金、进出口、煤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政府采购等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不断完善信息种类和维度,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信用天津”网站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市诚信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国网天津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归集整合信用信息,与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向银行等接入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对依法公开的信息,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银行等接入机构查询,支持平台根据银行等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银行等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数据,通过联合建模等方式提供服务,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市诚信办牵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应用

(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支持银行等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支持银行等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市诚信办牵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有关单位参考。依托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服务保障”机制。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六)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信用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的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用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银行等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银行等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八)加强统筹协调。市诚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衔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本区域内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企业融资服务等工作。(市诚信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政策支持。合理保障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继续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工作。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协助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金融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示范银行,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典型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工商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任务清单


主要任务

具体措施

责任部门

强化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一)筑牢信用信息共享基础。

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征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等系统,完善融资服务体系。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为省级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统筹全市各类融资服务平台,横向联通有关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和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做好衔接。

市诚信办牵头,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

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整合各类主体基本信息、司法判决及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奖励、政策支持、合同履约、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纳税、社保、医保和公积金、进出口、煤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政府采购等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不断完善信息种类和维度,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信用天津”网站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市诚信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国网天津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信用信息共享服务。

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归集整合信用信息,与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向银行等接入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对依法公开的信息,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银行等接入机构查询,支持平台根据银行等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银行等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数据,通过联合建模等方式提供服务,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

市诚信办牵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应用

(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支持银行等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支持银行等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放共享。

市诚信办牵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风险监测预警。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有关单位参考。依托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服务保障”机制。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六)规范信息管理使用。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信用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的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用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银行等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银行等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措施

(八)加强统筹协调。

市诚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衔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本区域内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企业融资服务等工作。

市诚信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政策支持。

合理保障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继续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工作。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协助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金融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宣传引导。

创建一批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示范银行,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典型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工商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