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区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天津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2024年6月21日
天津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务改革发展,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水务局分配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年度任务清单,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区水务改革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牵头组织本区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拟定本区水务改革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本区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和资金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水务其他重点工作根据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水务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各区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务改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费、工程验收等费用,上述费用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不足部分由区自筹解决。
第七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鼓励各区有序推进智慧水务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务改革发展资金鼓励各区发挥财政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八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区级财政投入、预算执行情况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市委、市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实行定额奖补政策或项目管理的任务,市本级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以财政部、水利部下达我市水利发展任务以及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务改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区任务量(或投资额)、基础资源数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测算,并可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水务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二)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以市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组织开展的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第九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市财政局负责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市水务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我市年度任务清单和我市水务改革发展建设任务,提出下一年度各区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建议、任务清单方案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复核后将下一年度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各区财政局,并于年初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批复各区,同时会同市水务局将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下达各区。资金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除另行规定外,各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应当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本区绩效目标,按时上报市水务局。全市区域绩效目标由市水务局审核汇总、市财政局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变更。需调整和完善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的,相关区财政局、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年8月31日前联合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申请调整。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对各区开展绩效评价,各区财政局、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区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四条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级的自评材料留存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备查。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形成本市的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情况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局、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本级组织实施中央水利改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内的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区财政局可会同区水务局,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或拟订水务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天津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农〔2019〕11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