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区卫生健康委 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21年红桥区托幼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 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红桥政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6-15 13:25 打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监督〔2021〕276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联合制定了《2021年红桥区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卫生健康委 区教育局
2021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红桥区托幼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 学校
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监督〔2021〕276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红桥区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教室(教学环境)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1.抽检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
2.抽检范围。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不低于5%(抽检数量为小数时应向上取整数计算)、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不低于5%(抽检数量为小数时应向上取整数计算)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低抽检数量均不得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14号)、《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关于印发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查方案的通知》(津卫监督〔2019〕117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学校
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中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会同区教育局,做好本区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结合本区实际联合制定工作方案,严格制定“两库”(被抽检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以随机方式抽取被抽检对象和执法人员,形成对应的抽检任务清单,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组织做好相关检测工作,按时报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及时公开抽检结果,并向区教育局通报。
(二)区教育局负责配合区卫生健康委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做好本区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底数梳理,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委,并提前组织做好被抽检机构的沟通联系工作。同时,要督促本区内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做好采光照明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整改措施。
(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负责全区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的工作实施,按照市卫生健康监督所的指导,落实抽检标准适用、检测项目等内容,做好全区“双随机”抽检相关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5日前)
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要做好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的筹备工作,联合制定本区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任务抽取。区卫生健康委于6月16日前将抽检工作联系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名单(附件1)以及本区随机抽查任务清单报送至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区教育局确定相关工作联系人,将联系人和辖区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名单于6月11日前反馈各区卫生健康委。
(二)抽检实施阶段(6月16日-10月15日)
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要积极配合,加强信息沟通联系,组织完成辖区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各项任务。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15日-10月27日)
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对2021年本区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区卫生健康委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抽检结果明细表(附件3)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扫描版及word版)报至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区关于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区卫生健康委和教育局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区教育局要提供准确、有效的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底数,并为卫生健康部门进入各机构抽检提供必要支持,指定专门的负责人员做好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将抽检结果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区教育局要督促本区不达标的机构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本区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
(三)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争取本区财政资金支持,足额保障2021年度本区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的“双随机”抽检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五、联系方式
(一)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李珺,电话86516270;
(二)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王刚,电话86513012;
(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学校卫生与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科牟伟宽,电话:27332630
附件:1.抽检工作联系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3.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明细表
附件1
抽检工作联系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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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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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部门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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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部门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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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抽检单位名单 |
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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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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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抽检单位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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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附件2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区:
机构 类别 |
辖区单位总数 (个) |
抽检 单位数 (个) |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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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天然采光 |
采光 系数 |
窗地 面积比 |
照度 平均值 |
采光 方向 |
防眩光措施 |
室内表面反射比 |
装设人工照明 |
课桌面照度 |
黑板 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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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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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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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光测量方法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GB/T 5700执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公章
附件3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明细表
区:
机构类别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抽查教学场所 |
抽检项目结果* |
|||||||||
直接天然采光 |
采光 系数 |
窗地 面积比 |
照度 平均值(lx) |
采光 方向 |
防眩光措施 |
室内表面反射比 |
装设人工照明 |
课桌面照度(lx) |
黑板 照度(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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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 |
示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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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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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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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 |
示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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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机构无采光窗 |
此机构无采光窗/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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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此机构无黑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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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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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格的,直接填写√,不合格的应填写检测结果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