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津卫医政〔2021〕252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委、区医保局决定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红桥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以及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推进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本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
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医政医管科 董莉莎
联系电话:86516256
政务邮箱:hqqwjwyzygk@tj.gov.cn
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药械科 张威
联系电话:26537866
政务邮箱:hqqscjgj@tj.gov.cn
区医保局联系人:综合业务科 陈欣乐
联系电话:86515205
政务邮箱:hqqylbzj@tj.gov.cn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医保局
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津卫医政〔2021〕2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学影像、实验室、病理学等医疗检查行为,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加强医疗行为和医疗检查管理,推进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三、重点内容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发挥医疗质控组织和内控部门作用,组织专家对医疗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
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违反诊疗规范为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行为
落实原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津卫医政〔2018〕13号)要求,重点治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理由推诿患者、勒令出院,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的情形。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认真掌握患者入出院指征、转诊条件和手术适应症。
(五)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六)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发挥医疗投诉管理机制,收集、整理投诉问题,及时反馈整改。对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区卫生健康委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具体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发挥本机构质量管理等内控部门作用,开展自查和整改。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四)总结固化阶段(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对我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固化取得的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医疗机构自查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处置。
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现有的投诉举报渠道基础上,借助8890便民服务热线,畅通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方式,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发挥多部门协同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
(五)做好信息报送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本单位行动方案开展自查,并将不合理诊疗自查有关情况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并汇总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2022年2月18日前,将阶段报告和整体工作报告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1.红桥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医疗机构版)
2. 红桥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区行政部门版)
附件1
天津市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医疗机构版)
医疗机构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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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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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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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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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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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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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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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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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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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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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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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非诊疗需要的重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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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特殊检查无知情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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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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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业务收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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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薪酬直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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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配置规划,擅自采购、配置大型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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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捆绑收取不必要费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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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住院但不符合出院标准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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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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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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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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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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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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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理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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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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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产学习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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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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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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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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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部处理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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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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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内部处理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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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费用数据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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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 |
医疗机构 医疗业务总收入 |
医疗机构 医疗检查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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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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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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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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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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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区行政部门版)
单位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检查 |
|
起 |
|
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
|
||
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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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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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 |
|
||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工作 |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
|
||
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 |
|
||
开展非诊疗需要的重复检查 |
|
||
开展特殊检查无知情同意书 |
|
||
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
|
||
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业务收入指标 |
|
||
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薪酬直接挂钩 |
|
||
违反配置规划,擅自采购、配置大型检查设备 |
|
||
违规捆绑收取不必要费用行为 |
|
||
为住院但不符合出院标准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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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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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协议处理)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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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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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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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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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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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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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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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总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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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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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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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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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业 |
医师 |
|
|
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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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处罚 |
医师 |
|
|
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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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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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行政处罚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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