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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东丽区财政局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5-28 10:23 打印

东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丽财〔2024〕2号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局统一部署下,结合实际情况,区财政局制定了《东丽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局统一部署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真实反映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强化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 往来款项的核算内容

第三条 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需要结算的款项,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四条往来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往来单位、个人及业务关系设立备查账,主要分为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两类。具体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经收到尚未结算而形成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暂存款、预收款、应缴款、借入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章 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各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往来款项清理机制,明确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规模和占用时间,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和业务经办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制定本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要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经办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做好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及时结报往来款项。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对各类应收款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报,谁经手业务谁负责催收,责任到人。

(三)及时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四)分类管理原则。对往来款可按金额、账龄、往来对象类别和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违规出借或垫付资金,应依规履行借款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催收责任人。

第九条 各单位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预支;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以及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确实需要临时借款或预支预付的,应说明原因,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并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

第十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对各类应收款项组织催收和结算,防止可能发生的坏账和损失。

(一)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而发生的公务出差借款,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各类预付账款,按照工程、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报手续。预付账款中核算的加油卡充值等费用,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根据实际使用量合理确定充值金额,严禁一次性大额充值。

(三)其他应收款项,原则上应在业务事项完成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四)应收票据,应于到期日办理结报。

(五)各类应收款项,原则上均应在年终结账前完成结报,如因客观原因需跨年度结报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备案说明。

(六)因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干部职工调出、退休前应当及时结清个人的借支及单位垫付的各类款项;对其经办的各项应收款项业务应办理交接手续,落实催收、结报责任。

第五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区分不同性质,实施分类管理,及时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对应付款项进行确认和账务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一)对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各项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各项应纳税款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二)对各类暂存款项,应划清与应缴款项、其他收入的界限。对确认为暂存款项的,应及时清理和结算,有明确约定时间的,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结算;没有约定时间的,原则上应在事项发生当年年底前全部结清。

(三)对各类应付款项,应及时清理,有明确归还期限或支付时间的,应按时办理结算;没有明确时间的,原则上在事项发生当年年底前全部结清。

(四)对事业单位经批准从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

(五)对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认为其他收入或上缴财政。

(六)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确认有误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章 加强往来款项的清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在及时做好日常结算工作的同时,要定期开展全面清理,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对账龄超过一年的往来款项,要列入重点清理范围。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往来款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以下九类往来款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作好清收、清欠、核销、账务处理等工作。

(一)对于收支挂在往来款项的,应核实后确认收入、支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历史遗留的属于应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款项,应作出书面说明,列明项目名称、形成原因、来源、依据、拟缴金额等,经区财政局核准后,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三)以前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退回的资金,应作为存量资金上缴财政。

(四)对拖欠企业的质量保证金等账款,应按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规定及时清欠。

(五)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转固手续,结清相关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六)属于会计技术差错的,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七)对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挂账依据不明、债权人死亡或破产等形成坏账的往来款,应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八)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经批准核销后,要建立单位内部制度,对相关资料、凭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债权诉讼时效内进行清理和追偿,定期总结追索措施和结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追索收回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应缴财政的资金直接上缴财政,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形成账外资金。

第十六条各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要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往来款项存量及清理情况,确保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及时了解掌握往来款项形成原因及清理结果。各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往来款项清理处置情况。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推动所属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

第七章 加强往来款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核查机制,加强对往来款项核算范围、账务处理、票据使用等监督核查,规范往来款项日常核算及相关票据使用和管理。

各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往来款项清理情况的自查,建立往来款项动态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为往来款后续管理责任人,负责定期对账、动态追缴。涉及人员岗位调整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单据、资料交接不齐全、“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严格落实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往来款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杜绝屡查屡犯。对往来款管理不重视、长期挂账未清理、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利用往来款隐瞒、截留收入,偷逃税金,转移挪用资金等各类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