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红桥区教育系统高级职称教师聘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红桥区教育系统高级职称教师聘任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教育系统高级职称教师聘任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58号)《市人社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89号)《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教政〔2022〕18号)、《市教委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小学高级职称教师示范引领作用的指导意见》(津教政〔2023〕16号)等文件要求,深化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中小学高级职称教师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红桥区教育系统高级职称教师聘任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打破“一聘定终身”,对高级职称教师的聘任实施动态管理,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充分发挥高级岗位资源的实际效益。
(二)坚持在统筹指导下改革创新的原则。在市、区相关政策指导下,学校应充分健全制度约束、强化考核激励、创新管理措施。在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要求下,积极落实学校责任,统筹推进教师聘后管理,持续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
(三)坚持潜心从教和示范引领共进的原则。充分发挥高级职称教师作用,立足“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教师在校内骨干作用发挥和在系统内示范引领责任协同一致,推动教师核心素养和能力的终身发展,在引导教师自我提升的同时促进师资资源优质均衡。
二、适用范围
本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在职从事教育教学的高级职称教师(含双肩挑人员和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科研员等其他类型教师岗位人员参照执行。
三、履职要求
聘期内须达到“基本要求”和“专业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师德师风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好老师,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始终把育人放在首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责。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公共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个人生活等场域均严格遵循行为准则,并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表现出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综合满意度
对每位高级职称教师年度综合评议中,学生评议、同行教师评议、家长评议等各方评议的综合满意率应达到85%以上,任何一方评议满意率不低于75%。参与评议的学生、教师、家长覆盖率不低于90%。
(二)专业要求
1.教育
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承担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社团指导、研学实践指导、网络思政宣传等工作,同时完成学校分派的其它任务。为鼓励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学校可在聘期考核工作方案中对高级教师聘期内承担班主任工作作出年限的规定。
2.教学
必须有质量完成区、学校以及所任学科规定的教育教学和课后服务等任务;完成区、学校以及所任学科规定的听评课、示范课、教育教学研究或讲座、课程建设、课程思政建设、综合实践活动等任务,在任教课程的精品课建设或教学改革试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中小学专任教师周课时不少于所在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周课时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50%;双肩挑中层干部周课时不少于4课时;校(园)级领导干部周课时不少于2课时。德育学科高级教师可不做任课要求。
3.研究
完成下列教科研任务之一:
(1)获得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额定参与人);
(2)主持或参与区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
(3)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案例、教学设计、 作业设计等公开发表或获得区级及以上奖励或在区级以上会议上交流(含教育集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4)参与编写教材或著作公开出版发行;
(5)参与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评审或命题工作;
(6)参与区级及以上各项政策文件制定;
(7)参与撰写咨政建议并被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8)获评天津市优秀班主任、天津市思政课教师年度影响力人物等思政类荣誉称号;
(9)获评教育部或天津市班主任技能大赛或思政课等学科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有关奖项;
(10)指导学生在教育部或市教育两委组织的思政类比赛活动中获得有关奖项;
(11)获评区级及以上相关业务部门技能大赛或评选有关奖项。
4.示范引领
完成教育局、学校及所任学科规定的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任务,至少与1名本学科青年教师结对子,帮助青年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方面取得进步;服从并完成学校交派的支教、帮扶、交流、轮岗等任务。作为援派教师参与援疆、援藏、援青、援甘等援派工作1年以上。
正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送教、送培下乡每年不少于2次,聘期内还须完成下列任务之二:
(1)成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名师(名班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的区级及以上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网络思政名师工作室负责人;
(2)担任市级兼职教研员或市级及以上教师培养工程项目导师(或领衔教师)或高校校聘兼职教授(或校聘研究生导师)等;
(3)担任市级督学、区级责任督学;
(4)完成区级及以上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教学说课、评课、展示课或报告等任务;
(5)积极参加区级及以上学术研讨会,展示和介绍自己及团队的教科研成果;
(6)结对培养乡村学校或“强校工程”项目学校青年教师取得副高级职称或指导其主持完成区级教研课题或取得与培养工作直接相关的区级及以上荣誉;
(7)结对帮扶一所乡村学校,提升其相关学科教学团队教学、研究能力,指导其1门相关课程案例入选市级案例库、资源库或组织承担1项乡村学校教师到所在学校学习、实践、培养项目或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工作1年以上;
(8)作为援派教师参与援疆、援藏、援青、援甘等援派工作。
5.终身学习
主动发展个人的教师核心素养和能力。完成区、校等规定的继续教育或研修任务,做读书读刊的带头人,且采用读书笔记、书评、讲座等方式每年向校内教师荐书荐刊至少1次。主动参与数字化教学技术学习,探索协同备课、课程资源共享、平台教研交流、远程合作授课等创新教学、教研模式。
四、聘期考核
区教育局成立聘期考核领导小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人事科(教师工作科)、中小学科、学前科、教师发展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聘期考核工作推动。各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聘期考核工作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1/3) ,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本校教师职务聘期考核工作。
(一)考核周期和依据
教师岗位聘期为3年,聘期考核以聘用(任)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综合考核。我区教育系统新一轮聘期启动时间为2024年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2025年年初开始,学校与教师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每年职称晋级、招聘或调入新教师等,以实际签订聘用合同时间为准,聘期可在3年基础上适当延长,延至与其他教师同步进行聘期考核。
(二)考核要求
学校要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结合“基本要求”和“专业要求”,分别制定各级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对各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课时量、教学实绩和教科研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体现出各级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差异。
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要将工作职责和任务描述具体、清晰,可加附件,也可标准按照学校某个文件执行。学校要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制定不同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全面考核高级职称教师的工作业绩,以教学实绩和贡献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考核结果
聘期考核结果一般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1.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合格档次。聘期内年度考核如出现不确定等次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研判聘期考核是否合格。
2.聘期考核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聘期考核的首要要求,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3.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或拒不履行学校规定聘期工作任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三年内年度考核结果至少有一年应确定为不合格。
除上述情形外,聘期考核结果的判定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四)考核程序
聘期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学校成立教师聘期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校聘期考核工作方案,考核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后,提交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请区教育局审批,审批通过后面向全校发布。
2.个人申报。教师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撰写工作总结,填写聘期考核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3.测评、核实与评价。教师聘期考核工作小组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学校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4.结果公示。拟确定的聘期考核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
五、考核结果运用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调整岗位、确定岗位等级、评定职称、绩效工资分配,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聘期考核合格,作为续聘、岗位晋升的必备条件。
聘期考核不合格,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因工作需要确需续订聘用合同的,经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在下一轮岗位聘用时,学校要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实现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岗位变化后,应当按照新的工作岗位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高级教师低聘至中级及以下教师岗位时,其高级教师职称资格仍然保留。教师低聘后,须在下一聘期考核合格且所在学校有岗位空缺时方可重新聘用到高一级岗位。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安排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可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六、其他事项
1.学校在每一聘期教师申报竞聘高级岗位前,做好岗位说明书,要与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相一致,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组织教师签署主动完成岗位聘期任务的承诺书。
2.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参照实施细则由学校制定具体要求,签订聘用合同,聘期期满后进行考核,可与高级教师同步进行。
3.在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只进行年度考核,不进行聘期考核。
4.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处于支教期的教师、承担专项任务的教师,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教师,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教师,原则上在原学校续聘。
5.女高级教师凡延迟至60岁退休的人员仍须完成相应岗位履职要求,参与聘期考核。
6.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通过聘任后,至少为学校服务5年及以上,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和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或调离原单位事宜。7.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