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区关于对照国务院令第777号专项清理结果报告
发布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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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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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关于对照国务院令第777号专项清理结果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按照《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商请对照国务院令第777号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具体工作要求,红桥区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对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中修改和废止的行政法规的相关内容,重点清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修改废止后的行政法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
二、清理方式
红桥区对照清理标准,下发工作通知,做到无遗漏、无死角。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以各职能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单位提出清理意见;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制发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结果
经梳理汇总,红桥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存在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
特此报告。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