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5|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以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推动改革事项在我省落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扛起“三个地”和建设“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按照“全覆盖、零许可、数字化、强监管”改革目标,实现告知承诺事项突破100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夯实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做好新增和扩面的告知承诺事项实施。对广告发布登记、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等48个事项,由优化审批服务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实现我省告知承诺事项达到109项。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我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办法规定,细化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制度,明确告知承诺事项、行政机关的告知要件、申请人的承诺要件、适用条件、办理流程、监管举措等,并加快做好相应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对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方可开展经营。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13个已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告知承诺事项,扩面至全省实施并同步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二)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围绕打造“最简审批、最优服务”目标,对49个事项实行“更进一步优化服务”。其中,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等17个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市或县级对应许可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等36个事项,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限、材料和审批要件。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机构人员配备、业务办理等方面加强培训指导,确保有效承接;对涉及更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的事项,同步做好配套制度更新,并向社会发布。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加快制定工作指引,并纳入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强化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突出重点领域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监管对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相对较高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性组织核查,强化风险防范。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场景应用,努力实现“互联网+监管”综合监管闭环,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数字化、规范化、精细化。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在浙机构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地方对应的监管部门,并积极做好指导。
(四)加强改革信息化支撑保障。以政府数字化转型为引领,加快推进相关许可系统改造,进一步完善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应用。相关许可部门应及时接收企业登记注册数据,自动识别“证照分离”事项,实现企业办事主动提醒、精准下发。进一步强化“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数据归集,对涉企经营许可办结后的事项,省级部门应及时将行政许可数据推送至省公共数据平台。加快做好“证照分离”企业登记注册数据与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对接,实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统一监管。
(五)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对本次深化改革新增的48个实行告知承诺事项、13个由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面至全省实施的告知承诺事项以及49个采取更进一步优化服务的事项,统一编制形成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变动清单(2020年版),并与本方案同步发布。同时,根据国务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我省对应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三、保障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纳入我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任务分工,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各事项按照新的改革方式和举措落地、事中事后监管跟进到位。加强纵向对接,对上主动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汇报、争取更多的改革举措在我省先行先试,对下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改革承接到位。加强横向协同,依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改革攻坚合力。进一步加大改革督办力度,适时开展改革实施情况评估,对推动工作有力、创新举措扎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对落实工作不力的,通过督办单形式及时督办,督促抓好整改;对给改革推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