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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

来源 :上海市住建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6-04 13:30 打印


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为做好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市住建委印发了《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

 

  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管理和监督管理。信用信息修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别负责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信用修复的条件

 

  失信主体提出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并已作出信用承诺的;近一年内被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超过5次,或近一年内被本市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超过10次;失信主体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

 

  (二)属于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公示期已满一年;

 

  (三)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公示期已满两年,已按照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

 

  失信行为的类型

 

  (一)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1、因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行为,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因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资质等行为,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取消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因提供虚假执业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等信息,或盗用冒用个人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申请行政许可,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4、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5、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五年查询期限内不可修复的其他失信信息。

 

  (二)较严重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因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资质等行为,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以外行政处罚的。

 

  (三)轻微失信行为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除特定严重及较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行政处罚。

 

  申请流程

 

  由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失信主体可通过“一网通办”网站,“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者前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提交修复申请。失信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

 

  (四)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市住建委自收到市信用中心函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向市信用中心反馈信用修复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市信用中心,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市住建委自出具同意修复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已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完成信用修复不改变相关信息的信用评价结果。

 

  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