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按照《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甬建发〔2018〕53号)执行。
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信用信息,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等管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统称为“信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业自律】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引导作用,协助信用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住房租赁行业信用承诺、诚信教育、评优评先等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信用管理】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评价及分类监管。
第六条【信用信息】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租赁房源申报及挂牌数量、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数量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受到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七条【信用管理原则】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通过租赁平台自动采集、住房租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管理部门主动记录等方式获取。
第九条【基础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基础信息及部分良好信息由租赁平台根据企业的业务情况自动采集。
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住房租赁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租赁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信用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奖励、表彰等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信用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管理部门对于在日常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及时进行记录。
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注册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信用管理部门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报送】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规定及时将住房租赁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报送至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公示】住房租赁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通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或其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信用信息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住房租赁企业或社会公众对于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或记录信用信息的信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住房租赁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3年,从信用信息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信用修复】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认定或记录信用信息的信用管理部门提交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经信用管理部门认定后,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缩短为1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市级信用管理部门定期按照《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表》(见附件),对企业的各项信用信息进行量化打分,并根据企业经营类型和信用得分分类评定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
进行品牌化经营的关联企业,可以作为整体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更新完善】《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表》各项评分指标、分值等将根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
(一)信用得分排名前10%(含)的企业,评为A(优秀)级住房租赁企业;
(二)信用得分排名前10%-75%(含)的企业,评为B级(良好)住房租赁企业;
(三)信用得分排名前75%-90%(含)的企业,评为C级(中等)住房租赁企业;
(四)信用得分排名前90%-95%(含)的企业,评为D级(较差)住房租赁企业;
(五)信用得分排名前95%以后的企业,评为E级(差)住房租赁企业。
第二十条【风险警示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直接列为风险警示企业,将信用等级划为E级:
(一)拒不履行开业申报、房源申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规范要求;
(二)违规建立“资金池”、违规使用“租金贷”;
(三)未经审批、未经业主同意对房源进行改造装修后群租;
(四)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抢占租赁房源,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恶意驱逐承租人;
(六)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恶意克扣租金押金;
(七)未按合同约定,强制上涨租金或多收押金;
(八)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虚假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公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通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或其指定网站进行公示,供企业或公众查询。
第五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应用】依据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三条【信用激励】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施信用激励:
(一)优先推荐参与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二)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三)优先推荐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降低日常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正常监管】对信用等级为B级、C级的企业,实施正常监管:
(一)可推荐参与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二)可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三)可推荐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按规定频次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五条【加强监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加强监管:
(一)不推荐参与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二)不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三)不推荐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增加日常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失信惩戒】对信用等级为E级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
(一)限制参与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二)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三)限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通过网站、公众号、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各区县(市)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对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租赁市场良好秩序。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