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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的通知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7-26 09:04 打印

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3〕3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现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按招标标段金额计算)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条款中,明确增加“信用承诺函”方式,并附具格式模板(见附件)。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形式。

  投标人如以此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本通知所附格式模板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二、关于信用良好投标人

  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扬州”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通知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用良好条件要求。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承诺,若违约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除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撤销撤回。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出具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投标人信用承诺函,招标人可在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作为附件一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关于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对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情形,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存在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补交及没收投标保证金书面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标准予以补交。

  投标人未按规定及时补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未履行信用承诺行为,由行业监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扬州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1年内不再接受其使用“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曝光台”进行公示,1年期从下达行政处罚日开始计算;没有行政处罚的,自违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经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备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曝光台”公示,1年期从违约日开始计算。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期间国家、省对投标保证金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标保证金政策的指导实施和监督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