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5-14 10:43 打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拓展信用建设应用场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政务大数据应用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依托“数字福建”基础设施优势,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应替尽替”的原则,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4年1月起,实现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替代赴我省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记录证明。
三、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客观体现该市场主体一段时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情况。
(一)市场主体范围。本方案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二)违法记录范围。本方案所称违法记录,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驻闽机构、有关司法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实施领域范围。涵盖我省法院、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审计、林业、海洋渔业、市场监管、广电、体育、统计、国防动员、医保、地方金融监管、药监、税务、消防、气象、地震、烟草专卖等37个领域2020年8月1日以后的有无违法记录信息。
四、应用场景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在省内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
(一)金融方面。市场主体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场景。
(二)商务经营方面。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场景。
(三)行政管理方面。市场主体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场景。
五、任务分工
(一)归集违法信息。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有关中央驻闽机构、省法院、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无违法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息,及时推送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牵头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责任单位:《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涉及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上线查询系统。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线。持续做好平台和网站运维保障工作,确保能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项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市场主体实名登录“信用中国(福建)”网站,选择相应时段、部门(领域)进行申请,可免费、便捷查询、下载自身专项信用报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责任单位:省经济信息中心、大数据公司)
(三)实现应替尽替。2024年1月起,逐步引导市场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有序衔接新旧做法,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记录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2024年3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37个领域的部门不再单独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记录证明。市场主体确需证明2020年8月1日之前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仍按原渠道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牵头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责任单位:《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涉及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作用,统筹推进、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方案落实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涉及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压实部门职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场主体违法记录信息“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归集共享、信息核对纠错机制,全力支持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指标体系进行考核。(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涉及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权益保护。市场主体对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经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流转至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本部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反馈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统一向市场主体作出说明或重新出具专项信用报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涉及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附件: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
附件
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领 域 |
省级责任单位 |
1 |
法院执行领域 |
省法院 |
2 |
发展改革领域(含粮食储备、能源、公共资源交易等) |
省发改委、省粮储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3 |
教育领域 |
省教育厅 |
4 |
科技领域 |
省科技厅 |
5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
省工信厅 |
6 |
民族与宗教事务领域 |
省民族宗教厅 |
7 |
公安领域 |
省公安厅 |
8 |
民政领域 |
省民政厅 |
9 |
司法行政领域 |
省司法厅 |
10 |
财政领域 |
省财政厅 |
1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省人社厅 |
12 |
自然资源领域 |
省自然资源厅 |
13 |
生态环境领域 |
省生态环境厅 |
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省住建厅 |
15 |
交通运输领域 |
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 |
16 |
水利领域 |
省水利厅 |
17 |
农业农村领域 |
省农业农村厅 |
18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 |
19 |
文化和旅游领域 |
省文旅厅 |
20 |
卫生健康领域 |
省卫健委 |
21 |
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 |
省应急厅 |
22 |
审计领域 |
省审计厅 |
23 |
林业领域 |
省林业局 |
24 |
海洋与渔业领域 |
省海洋渔业局 |
25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
省市场监管局 |
26 |
广播电视领域 |
省广电局 |
27 |
体育领域 |
省体育局 |
28 |
统计领域 |
省统计局 |
29 |
国防动员领域 |
省国动办 |
30 |
医疗保障领域 |
省医保局 |
31 |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
32 |
药品监管领域 |
省药监局 |
33 |
税务领域 |
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
34 |
消防安全领域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35 |
气象领域 |
省气象局 |
36 |
地震领域 |
省地震局 |
37 |
烟草专卖领域 |
省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