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文旅办发〔2023〕138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辽宁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行业新型监管机制,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含文物)、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等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主要指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依据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科学合理判断其信用状况,并据此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依据信用信息,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生成信用评价结果,结合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市场主体自主申报信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构建信用评价模型,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依法保护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行业主体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从基本信息、管理信息、交易信息、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五个维度,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按照总分95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A(信誉极好)、B(信誉较好)、C(轻微失信)、D(严重失信)四档设计,构建信用评价模型。
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等级符号 |
信用表示 |
分值范围 |
信用提示 |
A |
优 |
(800,950] |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小 |
B |
良 |
(650,800] |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小 |
C |
中 |
(500,650] |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大 |
D |
差 |
[350,500] |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大 |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辽宁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辽宁省文化和旅游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二)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三)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机构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使用。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对于A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对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优先利用“信用中国(辽宁)”门户网站、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信息平台等开展宣传;
(五)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
(七)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八)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条 对于B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宣传诚实守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一条 对于C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从严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三)利用“信用中国(辽宁)”门户网站、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信息平台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四)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评选资格;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D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从严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三)向辽宁省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对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取消已获得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异议申请】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同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四条 【保障权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