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交建〔2024〕65号
各市(省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压实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17日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航道、船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等各类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 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开展动态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和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两部分。其中单个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其他行为等内容;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由单个或多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得分、奖励分和其他行为分等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以省属国有企业为推进主体的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组织对单个项目管理机构开展年度信用评分。
以市为推进主体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及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单个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年度信用评分,并将评分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省公路水运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内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参与年度评价。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根据评分结果,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或动态评价直接降为D级,信用差。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考核年度经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
(二)在本省交通运输行业无严重不良行为;
(三)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一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公路水运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上年度信用评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信用评定的依据为: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
(二)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三)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四)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开展综合评价,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评价对象或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或举报。
建设单位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有效期1年,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具有行政、事业性质专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进行信用评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评价内容,对其所属的项目组织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加大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建设单位,在特许经营单位选择、评优评奖、市场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给予鼓励和褒奖。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等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行为
评定标准
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得分(M)满分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记,由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S)、奖励分(W)和其他行为分(Z)等三部分构成。其中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100分;奖励分5分;其他行为分5分。
一、计算得分
1.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S):
Ai: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按照附表1计算;
i:不良行为数量。
2.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得分(M):
在我省负责单个或多个公路水运项目建设管理,并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将各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S)进行加权计算:
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
S: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
C:建设单位在单个工程项目中年度投资额(所占股权比例乘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该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以亿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计算;
W:建设单位在评价周期内荣誉表彰加分即奖励分,按照附表2计算;
Z:建设单位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按照附表3计算。
二、评定等级
依据《细则》第九条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评定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等级。
算例:某建设投资公司在省内共参与A、B、C、D、E、F等6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6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分别为:92、90、90、88、85、86,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分别为0.811亿元、42.523亿元、5.248亿元、20.464亿元、32.835亿元、3.409亿元,其中该建设单位在B项目中股权占比80%,在D项目中股权占比45%,该建设单位管理的1个工程项目在评价周期内分别获得鲁班奖1项,黄山杯1项,行业主管部门不良行为扣分1分。
则该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得分(M)为:
M=(92*0.81+90*42.52*0.8+90*5.25+88*20.46*0.45+85*32.84+86*3.41)/(0.81+42.52*0.8+5.25+20.46*0.45+32.84+3.41)+3-1=89.72
该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等级:A,信用较好
三、动态评价
(一)严重不良行为。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以上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等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延期报送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二)动态评价。在评价周期内,建设单位所管理工程项目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确认后,组织开展动态评价。出现下列两种情形时,直接将建设单位综合评价等级调整为D级:
1.建设单位有且仅有1个在建工程项目,且发生严重不良行为;
2.建设单位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占建设单位交通固定资产年度计划投资总额比重超过85%的。
附表1.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不良行为评分表
序号 |
评定内容 |
不良行为 |
行为代码 |
评分标准 |
1 |
综合考核 |
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时,严重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
JSDW-1-1 |
扣40分/次 |
2 |
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时,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被招标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
JSDW-1-2 |
扣5分/次 |
|
3 |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项目管理机构未进行查处的。 |
JSDW-1-3 |
扣3分/次 |
|
4 |
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对建设单位的合同履约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诉,经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 |
JSDW-1-4 |
扣2分/次 |
|
5 |
设计文件把关不严,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的。 |
JSDW-1-5 |
扣1分/次 |
|
6 |
设计文件把关不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 |
JSDW-1-6 |
扣2分/次 |
|
7 |
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或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
JSDW-1-7 |
扣5分/次 |
|
8 |
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但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JSDW-1-8 |
扣2分/次 |
|
9 |
无正当理由不支持配合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填报业绩、信用评价等信息的。 |
JSDW-1-9 |
扣2分/次 |
|
10 |
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项目及日常管理信息资料的。 |
JSDW-1-10 |
扣1分/次 |
|
11 |
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完成年度交通投资计划,且完成额<80%的;或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 |
JSDW-1-11 |
扣10分 |
|
12 |
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完成年度交通投资计划,但完成额≥80%的;或年度关键工序节点未按期完成的。 |
JSDW-1-12 |
扣5分 |
|
13 |
未办理政府质量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开展现场施工建设的。 |
JSDW-1-13 |
扣5分/次 |
|
14 |
未履行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备案手续的。 |
JSDW-1-14 |
扣2分/次 |
|
15 |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因违纪违法被纪委监委查处的。 |
JSDW-1-15 |
扣10分/人 |
|
16 |
质量管理 |
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或发生较大以上等级质量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延期报送的。 |
JSDW-2-1 |
扣40分/次 |
17 |
发生较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或一般质量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延期报送的。 |
JSDW-2-2 |
扣20分/次 |
|
18 |
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
JSDW-2-3 |
扣10分/次 |
|
19 |
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突出质量问题的。 |
JSDW-2-4 |
扣10分/次 |
|
20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抽检过程发现突出质量问题的,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
JSDW-2-5 |
扣5分/项 |
|
21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突出质量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
JSDW-2-6 |
扣5分/项 |
|
22 |
安全生产 |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延期报送的。 |
JSDW-3-1 |
扣40分/次 |
23 |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或延期报送的。 |
JSDW-3-2 |
扣20分/次 |
|
24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平安工地建设考核结果小于70分的。 |
JSDW-3-3 |
扣10分/次 |
|
25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平安工地建设考核结果小于85分,大于等于70分的。 |
JSDW-3-4 |
扣2分/次 |
|
26 |
未组织参建单位制定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或重大风险清单的。 |
JSDW-3-5 |
扣1分/次 |
|
27 |
生态环保 |
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
JSDW-4-1 |
扣40分/次 |
28 |
被省级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行政处罚的。 |
JSDW-4-2 |
扣10分/次 |
|
29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突出环境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
JSDW-4-3 |
扣5分/次 |
|
30 |
其他行为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
JSDW-5-1 |
扣1-5分 |
附表2.荣誉表彰加分
序号 |
表彰项目 |
加分分值 |
备注 |
1 |
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鲁班奖、詹天佑奖 |
3分 |
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
2 |
国家优质工程银奖、李春奖、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三部委“平安工程”冠名 |
2分 |
|
3 |
省级优质工程奖、省交通优质工程奖、省级“平安工程”冠名;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对工程项目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
1.5分 |
|
4 |
交通运输部创建示范项目;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对工程项目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
1分 |
|
1.国家有关荣誉表彰有明确加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只计算当年评价周期内获得的荣誉表彰,多个工程项目获奖可累计计算。 3.单个项目获多个奖项,仅计算该奖项申报序列最高奖项。 |
附表3.建设单位其他不良行为扣分依据
序号 |
不良行为扣分依据 |
扣分分值 |
备注 |
1 |
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通报、决定; |
扣分1-5分/次 |
具体扣分分值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
2 |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 |
扣分2-5分/次 |
|
3 |
市级及以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
扣分3-5分/项 |
|
4 |
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
扣分1-5分/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