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改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精细化水平,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助力“诚信海南”建设,助推营商环境高标准优化,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是指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的各级民政部门,依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社会组织实施差异化管理或服务措施的过程。
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奖优罚劣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然人和法人等对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恰当方式及时予以采集、记录。
第七条 民政部门根据归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
分类结果仅作为民政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组织提供信用等级查询渠道。
第八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调整自身信用等级。
第九条 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组织,是指未出现违反国家各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党组织健全,政治核心作用发挥较好,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档案齐全有序,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息公开情况良好,有专门的信息平台(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或实体刊物;
(四)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完善,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在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六)严格按章程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七)社会信誉良好,未出现内部矛盾纠纷,无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情形。
在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4A等级并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可直接认定信用等级为A类。
第十条 信用等级为B类的社会组织,是指未出现违反国家各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不具备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能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基础信息、年报信息、活动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内部治理有序,负责人年龄、任职、产生方式符合章程,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在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重大问题;
(六)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社会团体不少于1次),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齐全;
(七)组织机构完善,能依法自我妥善解决好内部矛盾纠纷,无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情形。
在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并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可直接认定信用等级为B类。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C类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具备设立条件但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民政部门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3年内受到1次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D类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3年内受到2次以上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非必要不开展现场检查,按照最低抽查比例开展定期(年度)抽查,降低不定期(专项)抽查比例。
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
(五)优先办理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慈善组织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印章、银行账户备案等公共服务事项;
(六)优先办理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事项;
(七)优先办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事项;
(八)优先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B类社会组织,以实施定期(年度)抽查为主,不定期(专项)抽查为辅的措施,实施必要的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对C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定期(年度)和不定期(专项)抽查比例;
(二)依法限制其获得各类资金资助、相关荣誉称号、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参加公益事业招投标;
(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中,依法慎重使用。
第十六条 对D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定期(年度)和不定期(专项)抽查比例;
(三)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向其购买服务;
(五)不向其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六)依法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第十七条 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状况共享机制。民政部门定期将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推送至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营商环境建设、大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实施激励或者惩戒,收集各部门、各单位应用社会组织信用分级结果相关情况,以及与社会组织有关的正、负面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